艾某、喀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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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987号案件名称
艾某、喀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艾某;喀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87号申请人艾某,男,1988年01月11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喀某,男,1988年03月21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喀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500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和解内容为2021年10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2021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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