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亮、湖南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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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先亮、湖南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先亮;湖南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801号之一原告:曹先亮,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帅君,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常新,该公司员工。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青。原告曹先亮诉被告湖南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先亮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先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曹先亮负担。审 判 长 刘 少 文人民陪审员 钟 彦 权人民陪审员 王 琪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雷 雨 尘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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