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肖艳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5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534号案件名称
王春梅、肖艳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春梅;肖艳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肖艳松,男,195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本院在执行王春梅与肖艳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肖艳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春梅经济损失34011.77元。因被执行人肖艳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肖艳松有银行存款2791.92元,已冻结扣划发放申请人。2.向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肖艳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肖艳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艳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艳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游海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2942号 下一篇 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