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平、孙建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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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汉平、孙建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汉平;孙建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汉平,男,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孙建设,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张汉平与被执行人孙建设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42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汉平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3 870.3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建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孙建设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信息。 三、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汉平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案款,申请执行人233 870.3元案款未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锦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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