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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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688号案件名称
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688号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村十组,注册号:430725600028900。经营者:白建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648876。被告:李传银,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网(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31220041136691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鸿,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884789。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诉被告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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