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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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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688号
  • 案件名称

    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李传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688号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村十组,注册号:430725600028900。经营者:白建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648876。被告:李传银,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网(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31220041136691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鸿,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884789。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诉被告李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桃源县郑驿乡建平大米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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