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鲍广东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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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6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鲍广东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鲍广东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东,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广东,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广东典当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1.于2021年9月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永信典当有限公司15000元整(已支付);2.2021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每月底前支付7000元;3.剩余款项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4.本案执行标的115095.69元,已履行15000元,执行费1626元,已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1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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