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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海盛机械有限公司、宿州市华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终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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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终78号
  • 案件名称

    临海市海盛机械有限公司、宿州市华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临海市海盛机械有限公司;宿州市华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海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岩子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1006135T。法定代表人:包友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华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标准化产业园二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PPMXXB。法定代表人:马仁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临海市海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华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6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海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海盛公司提供的机器系非标产品,系定做产品。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即海盛公司所在地即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海盛公司所在地的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3、华光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合同系伪造,海盛公司并未签字和盖章,双方未签订过该份合同。该合同不能作为立案管辖依据。请求审查合同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华光公司无法提供海盛公司签字和盖章的合同原件就排除了双方约定管辖的依据。华光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光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并提供《采购订购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涉案设备的交易事宜约定,及根据该约定内容双方进行的付款、发货等基本过程,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海盛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华光公司初步提供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加盖公章的两份《采购订购合同》明确载明双方发生争议时向需求方法院即华光公司所在地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海盛公司对涉案合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待该案进入实体审理后依法进行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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