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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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741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1;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法定代表人:鹿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1,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李2,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1、原审第三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反诉。被上诉人李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一审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李1提出撤回一审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经由本案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反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李1撤回一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冬雨审判员 黄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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