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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后林、刘旭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52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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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520号之六
  • 案件名称

    赵后林、刘旭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后林;刘旭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52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后林,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执行人:刘旭刚,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执行赵后林与刘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后林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旭刚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16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旭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请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无公司登记及股息红利、无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无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R×××××奇瑞牌汽车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车辆具体下落不祥。3、2021年4月22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2020年8月6日向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邮寄终本通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刘旭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67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旭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后林发现被执行人刘旭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文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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