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喜与李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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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赵俊喜与李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俊喜;李铁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2860号原告:赵俊喜,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铁林,男,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赵俊喜与被告李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铁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钱,并于当日原告用手机银行向被告兴业银行卡内转款56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公正判决。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所需于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李铁林尾号1645的兴业银行转款56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推脱不还,原告为索要此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通过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手机银行转款详情截图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铁林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俊喜借款5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湛人民陪审员 代春雨人民陪审员 郭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丰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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