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江与欧立新、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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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谢文江与欧立新、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文江;欧立新;张立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93号原告:谢文江,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欧立新,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立杰,女,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谢文江与被告欧立新、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谢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6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每笔借款实际出借日期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因欧立新、张立杰资金困难,谢文江同意向欧立新、张立杰提供借款20000元。谢文江认为,谢文江向欧立新、张立杰提供借款并由欧立新、张立杰向谢文江出具借条,谢文江与欧立新、张立杰之间即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这一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双方切实遵守和执行。现谢文江依约向欧立新、张立杰提供了全部借款,然欧立新、张立杰未依约如期足额向谢文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谢文江有权要求欧立新、张立杰返还所有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综上所述,为保护谢文江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文江起诉被告张立杰,实际被告应为张玉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作为诉讼主体真实存在且名称准确无误,现原告所诉主体张立杰并不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文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退还谢文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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