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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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832号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忠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832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胡卫东,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良,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忠胜,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忠胜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曼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志湘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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