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与北京清京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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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058号案件名称
刘燕与北京清京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燕;北京清京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058号原告:刘燕,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北京清京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7号楼9层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2833400H。法定代表人:药燕茹原告刘燕与被告北京清京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25日,刘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燕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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