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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山、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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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359号
  • 案件名称

    张保山、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张保山;刘延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山,男,194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刘延平,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张保山申请执行刘延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刘延平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原告张保山归还借款195000元。二、原告张保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刘延平承担。)因刘延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保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延平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延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延平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4.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延平与案外人姜大克名下共有位于方城县处,该房产已于2021年2月28日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延平名下有位于方城县关区)(权证号码:16××24)房产一处,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轮候查封,另查明该房产已被(2021)豫1322执恢421号案件评估、拍卖,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刘延平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2021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延平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延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延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刘延平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成功。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慈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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