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刘树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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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44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刘树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刘树燕;王伟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付健,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燕,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厚,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树燕、王伟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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