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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卉、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2民初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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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2民初989号
  • 案件名称

    殷卉、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轮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殷卉;陈学贞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2民初989号 原告:殷卉,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陈学贞,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告殷卉与被告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殷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卉以其已与被告陈学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学贞已履行完所有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殷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卉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殷卉负担。          审判员    沙   鸿   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排日代姆喀斯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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