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建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1民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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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民监22号案件名称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建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建香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81民监22号原审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王建香,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审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建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鲁06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庆审判员 田光宇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爱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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