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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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174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174号原告: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2604653。住所: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290号依水苑2-103。法定代表人:王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业务经理。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9775R。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原告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建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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