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王安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6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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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6011号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王安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王安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60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负责人:万青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安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6635.3元,违约金331.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元(以6635.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090.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安华的银行存款7090.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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