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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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7号案件名称
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7号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中疏路以南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68915510A。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彦,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解放东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095522982。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14061元。案件申请费4590元,由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高磊负担。本裁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悦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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