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张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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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1581号案件名称
李营、张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营;张树林;营口金盛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1581号原告:李营,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张树林,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营口金盛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大街11号-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MAOQD7EH9H法定代表人:王兴业,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盼盼路南56甲25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MAOP5DMD92负责人:谭龙,公司经理。原告李营与被告张树林、营口金盛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贰拾伍拾元整),由原告李营负担。审判员 滕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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