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玲、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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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81号案件名称
葛春玲、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葛春玲;赵炳垠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81号申请人:葛春玲,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赵炳垠,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葛春玲与申请人赵炳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葛春玲与申请人赵炳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赵炳垠给付申请人葛春玲工资款183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葛春玲与申请人赵炳垠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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