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勋、钱晓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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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450号案件名称
张建勋、钱晓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建勋;钱晓彬;李东霞;尹玲;邢付旺;邢胜利;杨小坡;钱国晓;侯长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450号申请人:张建勋,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钱晓彬,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李东霞,女,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玲,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邢付旺,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胜利,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杨小坡,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钱国晓,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侯长松,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勋申请执行钱晓彬、李东霞、尹玲、邢付旺、邢胜利、杨小坡、钱国晓、侯长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代 维代理审判员 周茂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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