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兴城(永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冀10民特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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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民特72号案件名称
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兴城(永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兴城(永清)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民特72号申请人: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武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轶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荣盛兴城(永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盛兴城(永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梁志斌审判员 杨立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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