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汉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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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328号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汉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上诉人谭汉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328号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对谭汉波与丁元平、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40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新40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判决主文部分增加一项,即:“四、驳回上诉人谭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审 判 长 张学珍审 判 员 田金华审 判 员 李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邹 涛书 记 员 闫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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