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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陈新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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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12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陈新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陈新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2号申请保全人:陈新乐,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曾勇,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保全人陈新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曾勇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9,82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曾勇在交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9,82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曾勇在交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9,8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曾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bd9账户(实际冻结1.0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6ed账户(实际冻结52.65元)存款79,8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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