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保5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保52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保52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被保全人郑松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夏立军书记员 刘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6号之四 下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恢1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