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俊、冯玉龙等曾桂梅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异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异77号案件名称
张明俊、冯玉龙等曾桂梅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明俊;冯玉龙;曾桂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异7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明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冯玉龙,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曾桂梅,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俊与被执行人冯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俊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曾桂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明俊提出追加请求:追加曾桂梅为(2019)新2201执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张明俊与冯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2018)新220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判令冯玉龙向张明俊偿还借款101504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5元。判决生效后,冯玉龙未履行,张明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冯玉龙名下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认为,冯玉龙与曾桂梅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在2015年1月1日,由被执行人和曾桂梅共同向申请人出具过借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冯玉龙与曾桂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曾桂梅名下的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申请追加曾桂梅为(2019)新2201执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明俊与冯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新220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俊剩余借款60000元;二、被告冯玉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俊剩余借款6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41504元;被告冯玉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明俊剩余借款6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因冯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新2201执599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冯玉龙无可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程序中能否以冯玉龙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曾桂梅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其法律后果为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及依据,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对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本案中,执行依据(2018)新220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为冯玉龙,申请执行人张明俊以本案债务发生在冯玉龙与曾桂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曾桂梅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张明俊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张明俊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明俊追加被申请人曾桂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覃勇审判员 常建婷人民陪审员 牛俊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娜菲沙·阿合买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费舒敏与周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2902号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6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