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明、全奎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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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2606号案件名称
费明、全奎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费明;全奎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2606号原告:费明,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奎东,男,满族,1970年11月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明诉被告全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双方已重新签订协议书,故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费明负担。审 判 长 马 波人民陪审员 吕云飞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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