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英、阿力木·阿卜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988号案件名称
何小英、阿力木·阿卜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小英;阿力木·阿卜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88号原告:何小英,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力木·阿卜拉,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何小英与被告阿力木·阿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何小英负担。 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雨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金忠、湖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9099号 下一篇 邓导、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