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山、梁明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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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81号案件名称
钱文山、梁明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钱文山;梁明忠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钱文山,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梁明忠,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钱文山与梁明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38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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