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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莫仁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3民初4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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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民初4870号
  • 案件名称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莫仁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莫仁财;叶香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3民初4870号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84262844。法定代表人:王水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婷,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仁财,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叶香云,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仁财、叶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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