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洪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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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2民初1828号案件名称
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洪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洪英;唐山捷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2民初1828号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403-6。法定代表人:陈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北京铭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英,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第三人:唐山捷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金恒国际汽配城2-10。法定代表人:王一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甜,该公司员工。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英、第三人唐山捷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征人民陪审员 赵建波人民陪审员 夏国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董 申书 记 员 王梦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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