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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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98号之二案件名称
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宇林;胡金焕;巩喜燕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宇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胡金焕,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巩喜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1日,住南召县。申请人余宇林与被执行人胡金焕、巩喜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巩喜燕未自觉履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7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喜燕(身份证号411326198208110422)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单编号P320000014514115,现金价值为6832.87元;2.保单编号P320000015302110,现金价值为3870元;3.保单编号P320000009066702,现金价值为4357.38元;4.保单编号P320000015753791,现金价值为321.94元;5.保单编号P320000009356333,现金价值为4250.49元;6.保单编号P320000032179690,现金价值为1049.79元;7.保单编号P320000045482766,现金价值为1214.21元;8.保单编号P320000008842383,现金价值为6389.81元;9.保单编号P320000008696889,现金价值为18565.15元;10.保单编号P320000032077127,现金价值为12366.38元;11.保单编号P320000025195415,现金价值为276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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