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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壮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02执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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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2680号
  • 案件名称

    赵壮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壮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2680号被执行人:赵壮壮,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赵壮壮因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鲁17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壮壮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即赵壮壮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壮壮财产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壮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知被执行人赵壮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壮壮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8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壮壮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网络查询,仅发现有零星存款,并作出(2021)鲁1702执26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壮壮人民币3577.64元,已全部扣缴罚金。期间,本院依法对赵壮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赵壮壮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赵壮壮家中无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壮壮未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422.36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1702执268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赵壮壮限制消费,并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702执268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赵壮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壮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7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壮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潘建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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