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伟与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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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410号案件名称
于洪伟与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洪伟;王旭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10号原告:于洪伟,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王旭龙,男,1988年8月17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于洪伟与被告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于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旭龙偿还借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346.50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9日,王旭龙向于洪伟借款36000元,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约定还款日到期至今,于洪伟多次向王旭龙催讨借款,王旭龙拒不偿还。于洪伟主张偿还本金外,还申请王旭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申请逾期利息36000*3.85%/12*3个月=346.50元(暂计)。综上,为维护于洪伟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洪伟提供王旭龙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王旭龙,现于洪伟无法提供王旭龙准确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洪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退还于洪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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