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俊、涂先科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恢17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746号案件名称
严俊、涂先科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严俊;涂先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02执恢1746号申请执行人涂先科和被执行人严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2014)芙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审判员 李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义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