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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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65号案件名称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媛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65号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栾媛媛,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盘山县。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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