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胡传河等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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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793号案件名称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胡传河等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胡传河;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柯雪琴,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传河,男,198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黄晓阁,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薄广新,男,197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崔健,男,1973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李文江,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刘士金,男,1974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任新民,男,1977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传河、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出胡传河、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银行存款72664.35已支付给申请人,经向被执行人释明执行中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被执行人胡传河、黄晓阁、薄广新、崔健、李文江、刘士金、任新民与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表示认可。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困难诉求及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4025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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