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曹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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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0号案件名称
李志明、曹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志明;曹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旺,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上诉人李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明上诉称,李志明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湖南省宜章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且上诉人李志明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如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亦应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使本案公平、公正作出裁判,同时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既包括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双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曹旺与李志明因支付货款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原审原告曹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志明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李志明是否负有向曹旺支付货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为被上诉人曹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曹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曹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临武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曹旺选择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李志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姗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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