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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林麒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复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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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复67号
  • 案件名称

    王卓、林麒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卓;林麒东;刘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复67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王卓,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林麒东,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刘磊(已死亡)。复议申请人王卓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麒东与被执行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磊死亡,该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辽06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王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履行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磊应承担的义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麒东与被执行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该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28日,该院作出(2015)兴民三初字00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磊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麒东95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磊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麒东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磊于2018年11月22日死亡,第三人王卓继承了被执行人刘磊的遗产。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第三人王卓已继承被执行人刘磊的遗产,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刘磊的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变更第三人王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履行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磊应承担的义务。复议申请人王卓称:(2021)辽06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被执行人刘磊死亡时名下无遗产,异议人也没有继承刘磊的遗产。裁定书认为异议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刘磊的遗产,没有证据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故申请人对振兴区人民法院的该执行裁定不服,向你院申请撤销,驳回追加王卓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被执行人刘磊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姓名刘磊,部门:太平湾电厂离退办,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原因在职死亡,首次支付金额159764.425元,领取申请人:王卓,确认时间:2019年1月9日。”2021年4月12日,执行法院在审理原告姜道福与被告王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的开庭笔录中,王卓称“母亲留给30万元,还有一个公产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王卓系被执行人刘磊的遗产继承人,并继承了被执行人刘磊的遗产,其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裁定变更第三人王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履行义务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卓的复议申请,维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姝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安      妮书 记 员 王      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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