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案件名称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1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邢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谭永战,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永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瑞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广胜、高殿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62号 下一篇 王国林、孙桂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