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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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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
  • 案件名称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谭永战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69号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1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邢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谭永战,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永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瑞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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