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937号案件名称
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忠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龙,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庆伟,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81民初6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283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已给付7000元,并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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