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自强、王攀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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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12号案件名称
杜自强、王攀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自强;王攀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杜自强,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攀峰,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杜自强申请执行王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攀峰偿还原告5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攀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自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1、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攀峰名下有304.27元存款,已被冻结并扣划拨付申请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2、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攀峰名下有号牌为豫A×××××、豫A×××××、豫A×××××、豫A×××××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查封至2022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伊川县地下车位,已被轮候查封,查封至2024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四、本院到伊川县双头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攀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自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兼) 王亚娟书 记 员 郭同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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