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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陈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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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299号
  •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陈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陈静;李海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29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恒大社区寒溪路55号恒大华府11栋101、103、104、105、106号。负责人:林帅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李海飞,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被告陈静、李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谢晨芳书 记 员 李 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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