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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学文、覃柳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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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289号
  • 案件名称

    覃学文、覃柳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覃学文;覃柳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覃学文,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柳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覃学文与覃柳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民终4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406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柳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覃柳运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的房产,退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及扣除执行费用等,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62529.89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凤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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