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德、胡亦俭等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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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688号案件名称
李厚德、胡亦俭等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厚德;胡亦俭;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德,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亦俭,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李厚德与胡亦俭、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8070元,已执行标的15200元、未执行标的12528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已给付15200元,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22年1月20日之前给付15万元、2022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23年1月20日之前给付15万元、2023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24年1月20日之前给付15万元、2024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25年1月20日之前给付15万元、2025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38万元;三、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同意对被执行人昌吉州天恒俊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吉市六工镇新庄村一组工业园内三栋厂房及一栋办公楼进行处置,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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