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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祖洪燕,皱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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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2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祖洪燕,皱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祖洪燕;皱文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29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8号3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4396G。法定代表人:黄加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邹文勇,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祖洪燕,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勇、祖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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