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玉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638号案件名称
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玉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玉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638号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11号楼1层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琥,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河南合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莹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园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90号之一 下一篇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霍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2执1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