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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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307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3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拟稿单位执行团队组拟稿人印发份数3份核稿人意见领导批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憬园河畔10号1-2-2,公民身份号码210213200301290012。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憬园河畔10号1-2-2,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76102700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3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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